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826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增会。
被执行人: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万丰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1382067X。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社会信用代码10920634-4。
法定代表人:张扬,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增会、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6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