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826执30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增会。
被执行人: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乙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6344T。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增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26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