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26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乙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6344T。
法定代表人:张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民终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3289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于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车辆、理财型保险、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有账户存款15586.00元,本案已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提起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理财型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将标的款执行到位,尚未到位金额为217309.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259.00元;
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任宝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