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7号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17号
原告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临春河路祥和竹苑A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建港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96号海港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红,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96.45元,减半收取14848.23元,由原告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