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

*72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72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96号海港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建港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7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1514033.57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如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716.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上述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清单。清单记录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尚余银行存款1843.46元、现金431.7元和价值合计为131473.16元的办公设备和财产软件等财产。截止2018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除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船舶、渔船、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琼CXXXXX(识别号:XXXXXX)长城牌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琼CXXXXX(识别号:XXXXXX)大众牌汽车一辆以及被执行人自报的办公设备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残值不大、变现不易,明确表示放弃申请执行;通过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在海口市和临高县没有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临高县调楼镇厚水湾建港指挥部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了解到被执行人办公楼面大门已长时间关闭,人去楼空。由于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所报告的财产情况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故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接受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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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