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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72民特18号申请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生基航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72民特18号
申请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港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生基航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60号金侨大厦1栋17层。
法定代表人:黄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生基航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申请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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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核:**撰稿:**校对:黄圆圆印刷:黄圆圆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4月26日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