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4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宏广,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馨和家园1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京津新城工业园区2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廉书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献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145室。
法定代表人:廉书法,经理。
被告:*银香,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廉书法,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崔桂花,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廉红锦,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廉书彬,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廉宏广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香、廉书法、崔桂花、廉红锦、廉书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8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廉宏广。
审 判 长  郭秀红
代理审判员  景 新
代理审判员  张 泽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