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5128

申请执行人:***,男,19782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虞晓波,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45室。

法定代表人:廉书法,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6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奥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