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3997号
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豫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明月
书记员   王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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