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166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
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出具(2021)京0106民初21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 974 076.1元。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 974 07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培松
书记员
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