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等与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街1号院22号楼。
负责人:王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
上诉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薛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