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841号 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 玉 书 记 员 陈 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