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58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名下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4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名下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不服,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对申请人***并不存在诉权,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条件。贵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在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在所谓的代持法律关系的情形下,不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与诉争房屋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贵院同意其保全申请是错误的,所以不应当查封申请人名下的诉争房屋。查封行为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依法履职,驳回被申请人保全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诉争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及担保书作为担保。北京高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4581号财产保全裁定具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