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民申173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同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法院依北京同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之申请,追加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后向其住所地邮寄了起诉书、传票和证据被退回,后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审理,判决后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56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申请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再审申请期限,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毛丽敏
审判员 王丰伦
书记员 何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