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22民初2588号
原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马庄镇飞越门窗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无法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梅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