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民终849号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沧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建筑公司)、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09年9月27日双方达成备忘录,备忘录中约定:2009年9月29、30日对施工形象部位进行确认,10月10日核对结算,同时协议了已施工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条件。双方签订备忘录后,于9月30日就已施工工程签署形象部位确认书,但就工程款结算并未按备忘录的约定进行。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系其单方制作,并非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且该文件记载日期为2009年9月20日,在双方达成备忘录之前,一审仅依据该结算资料认定上诉人拖欠工程款数额明显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已施工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关款项支付的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事实不清。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就双方争议的案涉工程造价及损失已经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在组织双方质证后,并未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而是径行出具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王兰英
审判员 潘艳辉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