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朝通工程机械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9576号
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通工程机械修理厂及原审第三人任学增、许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4508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林 存 义 审  判  员   薛  妍
法 官 助 理   刘 艳 辉 法 官 助 理   眭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