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236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中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坤源碳酸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21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坤源碳酸酯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费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