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236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中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坤源碳酸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21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坤源碳酸酯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费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