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中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威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威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885号民事判决或予以改判;2.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的规定,本案应依法进行再审。1.华威建筑公司提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该刑事判决书证明***系***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因***逃匿,***才于2019年1月28日起诉华威建筑公司。华威建筑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出很多辩驳理由,法官均置之不理,请求先刑后民暂停审理也未被采纳。且该刑事判决已判决***返还***的房屋租金。该份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应当撤销本案原一、二审判决。2.(2019)京0115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及(2019)京02民终11890号民事判决在未查清***合同诈骗的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决华威建筑公司偿还***交给***个人及“北京中佳顺苑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错误,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2019)京0115民初6402号及(2019)京02民终11890号民事判决均依据(2016)京0115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作为依据,认为华威建筑公司与***的租赁合同有关,判决华威建筑公司承担偿还***房屋租金的义务。而该份判决于2020年7月16日被(2020)京02民再73号民事裁定依法撤销,发回北京市大兴区法院重审,立案号为(2016)京0115民初14204号。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6)京0115民初14204号案件按***撤诉处理。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已不存在,本案依法应当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或予以改判。二、大兴法院及二中院对本案的审理违背了诉讼“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造成了“一事二判”的审判结果。现***被抓获归案,***承认了合同诈骗的事实,***的租金应由***返还。如果本案一、二审判决不撤销或改判,那***将就同一案由,同一租赁合同,获得两次判决返还房屋租金。所以,本案应该进行再审,对原判决依法撤销或改判。 ***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与华威建筑公司签订的《华威soho租赁合同》无效,华威建筑公司在原审中并未对此产生异议。因此,华威建筑公司应该返还***相应租金及利息。二、华威建筑公司与***的案件撤销后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三、***曾作为华威建筑公司的员工,后来系华威公司装饰分公司的负责人,与华威建筑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且在***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也出示了华威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的行为代表了华威建筑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代表华威建筑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故无法交付合同约定房屋的责任应该由华威建筑公司承担,至于***的诈骗行为,应该由华威建筑公司向***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再向***追偿。故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华威建筑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原系华威建筑公司装饰分公司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以华威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了租金。***有理由相信***系代表华威建筑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华威建筑公司应当对***以华威建筑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关义务。现华威建筑公司虽然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65号判决书,但该刑事判决书并未否认***系华威建筑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事实。该刑事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华威建筑公司可以向***主张相关权利。综上,华威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