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申5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中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蔺洪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博,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9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威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华威建筑公司与睿康达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华威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二)原审法院判决华威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适用法律有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维护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权益。
再审审查期间,华威公司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印章备案情况,证明其自2017年4月19日开始使用现在的公司印章,本案原审卷宗中出现的加盖有“华威公司”的印章均系***加盖假章,不是其现在使用的公司印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与华威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并取得华威公司的合法授权。现华威公司虽然向本院提交了其备案使用的公司印章,证明原审卷宗中所有加盖“华威公司”的印章均非其真实印章,但在无法对***进行有效联系与传唤、华威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无法仅依据华威公司否认涉案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作出***系以加盖假章形式冒充取得华威公司合法授权的认定。现华威公司所提申请再审理由根据及主张,尚不具备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及支持。华威公司可在取得其他有效证据或相关条件改变后,另行申请监督救济。
综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建铁
审 判 员 李 京
审 判 员 肖 慧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姚志伟
书 记 员 马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