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831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霄烁,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君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卢书凤,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纪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单元22层19007。
法定代表人:朱克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君谊、***、卢书凤、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张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歆卉
书 记 员 展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