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民初475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书凤,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杨君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杨希刚,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产业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朱克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桐,北京市隆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纪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卢书凤、杨君谊、杨希刚、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杨张林
人民陪审员 任瑞祥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韩 静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