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49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洋,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单元22层19007。
法定代表人:朱克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卢书凤,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原告:杨希刚,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纪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英,女,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卢书凤、杨希刚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金通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