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693号

申请人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13409D。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8027J。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662212.3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212.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本案执行费9022元,由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