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693号
申请人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13409D。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8027J。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662212.3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212.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本案执行费9022元,由被执行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