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69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赵村村委会向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霍传豫,经理。
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共134天),案件受理费1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共134天),案件受理费1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正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