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初字第7395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6号办公楼,实际经营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澜,男,1987826日出生。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喆和被告华利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辰公司诉称:2009118日,我公司与华利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1 245 923元,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建了华利嘉公司德州市天衢工业园项目工程,违约金为应付款的0.1%/日,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2009513日,我公司与华利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17 000 000元,约定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截至20139月,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但华利嘉公司一直拖欠我公司到期工程款,20131231日,双方签署工程欠款确认单,以及华利嘉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及欠款情况表,确认华利嘉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总计为91 971 358.98元,其中该项目工程款4 558 000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按照合同金额1%计算违约金为182 459元:自20109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为996 074元(暂计算至2014531日)。201352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将德州天衢工业园项目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同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请仲裁”变更为“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利嘉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  4 558 000元、违约金182 459元、利息损失996 074元(暂计算至 2014年5月31,自201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利嘉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未付款的金额4 558 000元没有异议。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1、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日期为201095日已过诉讼时效。我公司于20131230日与天辰公司进行对账,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涉案工程的违约金应从20131230日开始起算。2、涉案工程为两个项目,分别德州天衢室外项目和土建项目。两份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一致,土建项目的违约责任高于室外项目,因此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应全部算在土建项目中。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3、土建合同金额17 000 000元,质保金为850 000元。两个项目的工程增量后,结算价为     19 700 000元,即室外项目的结算价应为2 970 000元,室外项目的质保金为148 500元。4、有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扣除质保金后,两个项目的欠款情况为:室外项目欠款金额为2 821 500元,土建项目欠款金额为7 380 000元。5、室外项目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1%,即12 459.23元。因此本案的室外项目违约金应为12 459.23元。6、土建项目的违约金为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过程为:欠款金额×同期贷款利率日利率×违约天数=738 000×5.6%÷365×152=  17 210元。7、我公司同意支付本案工程的质保金,但应该无息支付。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因为双方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支付的标准,不应再要求贷款利息。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的规定,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的,没有合同约定的就不应该支持。如果认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天辰公司应举证证明,直接以贷款利息主张不能作为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513日,华利嘉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天辰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工程,工程地点山东省德州市,承包范围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及其图纸中应包含的任何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粗格栅渠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砂池、调节沉淀池、絮凝沉淀池、南北二沉池、污泥均质池、厌..好氧池.污泥回流井、接触消毒池及巴士计量槽、鼓风机房、脱水机房、加氯间、配电室、综合楼、传达室等图纸内所含内容,包括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施工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气照明工程,土建安装预埋件、预埋管、动力管路预埋(不包括穿线)、室内工艺管线预埋至室外1.5m(不包括穿线)。不含厂区道路、围墙、大门将水,以及工艺管线、雨污水管线、设备动力电动控制、绿化工作。经视察工程现场,细阅研究合同范围、合同文件及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和规章等,乙方愿意以包干合同金额17 000 000元承接及完成合同所述全部内容,如发生洽商变更,按附件5执行。违约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可拒绝施工,延误工期可顺延,且自违约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方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自违约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乙方可以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后,仍继续违约行为,乙方可终止本合同。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乙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中间项目竣工或整体竣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总合同额0.1‰,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返修至合格,因其造成的一切(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的,甲方可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止,因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商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a)没有征得甲方同意中断合同工作;b)已不承认签署之合同;c)发生破产;d)拒绝或持续忽略遵守甲方/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而该等违约是会对工程有实质影响;则在不损及甲方权利或索偿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书面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5)如按上述原因乙方违反合同被终止,则甲方只负责支付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运抵工地现场甲方同意留用之乙方供应物料总值,甲方有权从设备材料总值中扣除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经济损失。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同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结构主体工程为50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他约定无。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后,14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2009118,华利嘉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天辰公司(乙方,承包人)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工程地点山东省德州市,工程内容原施工合同外增加的围墙、大坝挖除、厂区道路、广场、总排水管线、降水等,承包范围施工图纸中所含相应土建及预留、预埋工程项目。经视察工程现场,细阅研究合同范围、合同文件及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和规章等,乙方愿意以包干合同金额1 245 923元承接及完成合同所述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构成为围墙(不含大门)255 372元,大坝挖除     71 210元,道路304 219元(不含路牙),单价为120/平米,广场27 600元(不含路牙及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单价为92/平米,总排水管线257 522元,降水330 000元(其中各单体建构筑物降水300 000元,排水管线降水    30 000元)。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原设计有出入,则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违约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拒绝施工,延误工期可顺延,且自违约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款项0.1%/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1%。甲方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自违约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款项0.1%/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1%。乙方可以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15个日历天,仍继续违约行为,乙方可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的不超过合同金额5%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乙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中间项目竣工或整体竣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0.1‰,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返修至合格,因其造成的一切(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的,甲方可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止,因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商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a)没有征得甲方同意中断合同工作;b)已不承认签署之合同;c)发生破产;d)拒绝或持续忽略遵守甲方/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而该等违约是会对工程有实质影响;则在不损及甲方权利或索偿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书面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5)如按上述原因乙方违反合同被终止,则甲方只负责支付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运抵工地现场甲方同意留用之乙方供应物料总值,甲方有权从设备材料总值中扣除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经济损失。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同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811月,天辰公司进场开工,200912月,工程实际竣工。

201095,华利嘉公司与天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名称山东德州天衢工业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合同价17 000 000元(包干价)+1 245 923元,双方核定价19 970 000元。

2013529,华利嘉公司(甲方)与天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宁津污水处理厂工程(合同价款7 880 000元)、宁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合同价款11 004 428元、宁津污水处理厂室外工程(合同价款623 382元)、辽宁盘锦污水厂(合同价款      3 3800 000元)、辽宁盘锦污水厂室外工程(合同价款       5 700 000元)、辽宁盘锦污水厂安装工程(合同价款        2 170 000元)、德州天衢工业园项目(合同价款1 245 923元,17 000 000元)、深泽污水处理厂(两个合同,合同价款12 090 000元)、深泽污水处理厂室外工程(合同价款860 000元)等9项系列工程,经双方协商,将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方式由“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同意提请北京市仲裁委仲裁”变更为“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余条款执行原合同。

20131231,华利嘉公司(发包方)与天辰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价款确认单,确定承包方承建发包方山东利津污水处理厂、博兴县清河污水处理厂等24项工程(详见附表),工程结算价为262 967 209.40元,到目前为止,发包方向承包方累计拨付工程款共计170 995 850.42元,尚欠工程款91 971 358.98元。备注:其中沈阳彰驿站镇污水厂和山东吕南新区污水厂扩建工程为在建工程,暂以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欠款数,最终以结算造价为准。该工程价款确认单附工程结算及欠款情况表,显示:德州天衢工业园项目完工时间08.11.30-09.07.31,工程结算价19 970 000元,累计收款15 412 000元,欠款4 558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本案涉及的工程即上述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款4 558 000元,但是无法分清两个合同拖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协议书、工程价款确认单、工程结算及欠款情况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利嘉公司与天辰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于20109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计算审核定案表,结算确定工程总价为19 970 000元。华利嘉公司应该按照该结算总价及时支付工程款,对天辰公司要求华利嘉公司给付工程款4 558 000元的诉讼请求中虽然包含质保金,且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两年期满后14日内支付,因华利嘉公司同意无息支付质保金,本院不持异议,故华利嘉公司应支付天辰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 558 000元。因双方均认可无法确定两个合同分别拖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只能确定两个合同共支付工程款15 412 000元,拖欠的工程款4 558 000元,因华利嘉公司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应扣除质保金,但是上限不超过182 459元,故华利嘉公司应自201096日起,以3 559 500元为本金,按0.1%/日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限不能超过182 459元支付天辰公司违约金。对华利嘉公司提出天辰公司要求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天辰公司要求华利嘉公司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四百五十五万八千元;

二、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一○年九月六日起,以三百五十五万九千五百元为本金,按日百分之零一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限不能超过十八万二千四百五十九元);

三、驳回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一千九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二百六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四千六百九十四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
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