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5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熊家维,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光,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礼,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松威,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婷,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康威,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陈周礼223384.20元;二、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弈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陈周礼76692.10元;三、驳回陈周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3.50元(陈周礼已预交),由陈周礼负担29.50元,由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负担2154元,由搏弈公司负担740元。
判后,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毛松威、搏弈公司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且搏弈公司是在道路上划定施工范围,并雇佣毛松威在该施工范围内临时停车等待装载树木货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毛松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搏弈公司承担责任。故次责30%的赔偿责任应由搏弈公司全部承担。二、原审判决酌定毛松威承担事故损失2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毛松威最多承担事故损失15%的赔偿责任。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由搏弈公司承担事故损失30%的责任;2、如果不支持第一项请求,改判由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承担事故损失15%的责任。
被上诉人搏弈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的上诉意见。一、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称搏弈公司雇佣毛松威不是事实。毛松威是司机,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搏弈公司因为需要运输木材租用案涉车辆,搏弈公司与毛松威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二、毛松威应该承担事故中全部次要责任。因为毛松威与搏弈公司之间是车辆租赁关系,搏弈公司在涉案路段工作是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也在施工路段放置了施工标志。毛松威擅自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导致发生事故的地点和实际作业地点相距500米。而且毛松威停车后没有开启车辆危险灯,也没有在车辆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志,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其行为本身存在严重过错。搏弈公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陈金田死亡的因素。
被上诉人陈周礼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毛松威未答辩。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对毛松威与搏弈公司承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认为毛松威与搏弈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应当由搏弈公司承担损失的全部次要责任。但在本院审理期间,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认为其最多应当承担15%的损失责任,因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琳
审判员 张明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涵
书记员 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