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27654号 原告:***,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1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搏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至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劳动关系:***主张其于2018年3月入职搏弈公司,任绿化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自身主张,***提交了两份《工作证明》,载明:“兹证明***于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一直就职于本单位,从事绿化工作,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资一部分由包工头***以微信转账形式转账至其老公***个人微信,一部分年底以现金形式发放。”上述《工作证明》载有搏弈公司的公章,“负责人/经办人”处分别载有***、***的签字,落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20日、2021年12月24日。搏弈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称上述两份《工作证明》系其经理***、***为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而出具的,内容不真实,公司对该《工作证明》的出具过程不知情,相关公章是工地自己刻的,不是公司的公章。 搏弈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将个别绿化养护项目劳务分包给***,***受***雇请在其工地上从事绿化养护工作。为证明自身主张,搏弈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于2022年3月31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人承包搏弈公司的养护项目劳务分包,***是由本人雇请的计日工,根据工作需要,受本人指派在不同施工单位的不同项目工地上工作,报酬按其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由本人向其发放……搏弈园林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没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搏弈园林的员工。”2.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6日向***作出的《调查笔录》,***在该《调查笔录》中陈述***系帮其做散工,在搏弈公司工地工作4天就受伤,工资为160元/天。3.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7日向***作出的《调查笔录》,***在该《调查笔录》中陈述其自2019年开始由包工头***叫到搏弈公司工地工作,一直到2020年10月,2021年8月20日又重新到搏弈公司工地工作,工资为200元左右/天,由***向其支付。***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表示对***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清楚,而两份《调查笔录》的***在不一致。 二、工资标准:***主张其工资为200元/天,按日计算;搏弈公司主张***工资为160至170元/天。 三、工伤情况:2022年4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22]1087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搏弈公司将养护项目劳务分包给***,***雇请***在养护项目工作,2021年8月23日17时31分许,***在进行绿化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先后在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就诊治疗,2021年9月18日诊断为锁骨骨折(右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创伤型湿肺(双侧)、肋骨骨折(右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2022年6月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2022]65263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停工留薪期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5月20日。***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390元。 另查明,搏弈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粤7101行初37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搏弈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搏弈公司提交了《上诉交费通知书》、交费凭证主张其已就该案提起上诉。 四、第三人赔偿情况:***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载明:“甲乙双方同意由广州人保依据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核定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续医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本次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共161600元。” 五、搏弈公司垫付情况:双方确认搏弈公司已为***垫付了医疗费11974.72元,***同意该垫付费用在本案诉请中抵扣。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主张其在广州工作前系在老家务农,没有购买社保,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交了《溆浦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23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为证,该证据载明:兹有我县低庄镇金子湖村十组村民***……经查本人在我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12年,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参加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三险均未领取待遇,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搏弈公司则表示对***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清楚。 七、申请仲裁情况:***于2022年7月5日就本案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穗埔***不[2022]3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八、诉讼请求:1.判决***与搏弈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2.判决搏弈公司赔偿***共计20397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8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5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7.6元、经济补偿金21000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390元);3.搏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搏弈公司是否与***建立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搏弈公司是否应向***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争议焦点一:搏弈公司是否与***建立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主张其与搏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就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予以举证。本案中,***虽提交了两份《工作证明》拟证实其与搏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搏弈公司对该两份《工作证明》不予确认,且该两份《工作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也与***在工伤调查中向行政机关作出的陈述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在工伤调查中向行政机关作出的陈述,***系由搏弈公司的劳务承包人***所雇请,并且由***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搏弈公司并未对***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本质属性。因此,***主张其与搏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请确认双方于2022年7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搏弈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搏弈公司是否应向***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搏弈公司虽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将自身绿化养护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请的***在该绿化养护项目作业时发生工伤,根据前述规定,搏弈公司应当就***所受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核定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举证证明其每月工资标准情况,但鉴于其雇主***在工伤调查时向行政机关确认其工资为160元/日,搏弈公司也确认其工资为160至170元/日,故本院认定***每月工资为3480元(160元/日×21.75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1360元[3480元/月×8个月+160元/日×(7天+15天)]。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标准低于2020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月的60%即6757.2元/月,故本院以6757.2元/月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0814.8元(6757.2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514.4元(6757.2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4057.6元((6757.2元/月×8个月)。 三、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提交了发票证明其因本案工伤支出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390元,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扣除搏弈公司已为***垫付的11974.72元,搏弈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合计148162.08元(31360元+60814.8元+13514.4元+54057.6元+390元-11974.72元)。 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合计148162.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