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振兴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450号
申请人:北京振兴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5号22号楼145单元2C。
法定代表人:徐留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蕾,女,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10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阳。
申请人北京振兴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3171元,并已提供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振兴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3171元。
案件申请费3386元,已由申请人北京振兴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静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