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某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816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95号之1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5689504K。
法定代表人: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10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0215XC。
法定代表人:夏春阳。
原告广州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3元、保全费1809元,由原告广州市**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