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749号
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谭冲二七水闸旁边。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新,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琪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阳。
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永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开羚
书 记 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