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20号
申请人: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兴强大道地段(佑丰石材侧)。
法定代表人:席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10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阳。
原告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3 277 679.9元。申请人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泰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
3
277 679.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浮市天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梦璇
书  记  员   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