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74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74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0637内的银行存款2246408.17元。现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0637内银行存款2246408.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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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