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745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85.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8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巫伟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倩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