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84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
法定代表人:王秋波。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99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99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9.9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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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