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聚佳机械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恢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020000003870289。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委托代理人:周国红,系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聚佳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东涌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X18287935E。
投资人:黎准。
被执行人:黎准,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聚佳机械厂、黎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聚佳机械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8800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黎准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聚佳机械厂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3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佛南法桂执字第153号,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其亦未履行完毕案件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黎准名下尾号为1466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黎准名下车牌号为粤YN××**车辆,因系轮候查封、冻结,故本院无权处置;本案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村集体分红款,故本案不再查封,因本院已扣划到被执行人村集体分红款4000元,且黎准在本院有多件作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故本院将依法对该款项进行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黎准、佛山市南海区聚佳机械厂在法院有多件作被执行人执行案件,部分案件被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