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44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昌县名生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甘竹镇图石村徐坡小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MA38ARRN85。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6.16元,减半收取计5748.08元,财产保全费4368.08元,共计1011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红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