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

许朝晖、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鄂02刑终75号
原公诉机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东莞市。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安波滔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人***,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东省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现被取保候审。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鄂028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单位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退赃款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吕林
审判员宾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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