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606-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鸿,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
本院依据的(2020)黔0102民初1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3975元及利息(以33397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910元、案件受理费3681元。但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4256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42566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忠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