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1378号
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光明一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88728XB。
法定代表人:杨志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东莞)生态文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PAQ14E。
法定代表人:尹健。
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岭南(东莞)生态文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岭南(东莞)生态文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9.57元、保全费1806.38元(原告均已预交),该款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吉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谢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