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8809号
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光明一环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88728XB。
法定代表人:杨志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飞跃,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宏,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该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以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7.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69.5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健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