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分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美照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9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光明一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社区金庄园*座***房。
法定代表人:游业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天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二路宝润装饰材料城*楼441-442。
法定代表人:游萌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百分百公司)、深圳市百分百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百分百公司)、深圳市新天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天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3037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东莞百分百公司、深圳百分百公司和新天美公司应向我支付2015年10月工资3200元及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提成197738.65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东莞百分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已足额支付***提成,其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深圳百分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任何工资提成,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新天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任何工资提成,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主张东莞百分百公司、深圳百分百公司和新天美公司应向其支付2015年10月工资3200元及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提成197738.65元理据是否充分。
东莞百分百公司和深圳百分百公司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况,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东莞百分百公司及深圳百分百公司,并无不当。
根据***确认的《离职申请书》,***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400元。因其未能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3200元,故一、二审法院判决东莞百分百公司及深圳百分百公司向***支付2015年10月份基本工资24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同样,***主张其被拖欠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提成工资共计197738.65元,但其提交的采购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单基本为复印件,且大部分交易时间为2013年,而提成明细表及业务提成申请单没有公司方确认,录音资料亦无法确认拖欠提成工资及具体金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提成工资197738.65元,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闵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