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9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光明一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分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社区金庄园*座***房。
法定代表人:游业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天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二路宝润装饰材料城*楼441-442。
法定代表人:游萌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百分百公司)、深圳市百分百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百分百公司)、深圳市新天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天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3037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东莞百分百公司、深圳百分百公司和新天美公司应向我支付2015年10月工资3200元及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提成197738.65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东莞百分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已足额支付***提成,其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深圳百分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任何工资提成,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新天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任何工资提成,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主张东莞百分百公司、深圳百分百公司和新天美公司应向其支付2015年10月工资3200元及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提成197738.65元理据是否充分。
东莞百分百公司和深圳百分百公司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况,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东莞百分百公司及深圳百分百公司,并无不当。
根据***确认的《离职申请书》,***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400元。因其未能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3200元,故一、二审法院判决东莞百分百公司及深圳百分百公司向***支付2015年10月份基本工资24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同样,***主张其被拖欠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提成工资共计197738.65元,但其提交的采购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单基本为复印件,且大部分交易时间为2013年,而提成明细表及业务提成申请单没有公司方确认,录音资料亦无法确认拖欠提成工资及具体金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提成工资197738.65元,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闵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