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367号
申请人:河南鑫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沿河路滨河湾1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鑫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2047988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鑫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7988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卫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