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沃尔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087号 原告:西安东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沃尔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与兴业五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东鸿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陕西**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沃尔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鸿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鸿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