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联心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湖天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湖儒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鲜果。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70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