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联心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湖天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湖儒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鲜果。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与被执行人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联心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天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湖儒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493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