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世慧,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盈杉,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雷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案字第84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裁决书内容包括: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日和2017年6月22日签订的《海南花卉产业园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清偿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两地块2019年的租金179297.98元,管理费24310.16元,合计203608.14元;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两地块租金和管理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为21784.70元,逾期交纳管理费违约金为29536.83元,合计51321.53元;该案本请求仲裁费8768元,由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反请求仲裁费53915.40元由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驳回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驳回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统查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0年4月27日,本院经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经反馈,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文明东支行开设的***账户,并将该账户内的存款2341.76元扣划至本案的执行案款账户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另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前往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号地块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该地块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无处分价值。2020年5月8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执行依据中载明的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口市***室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雷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了财产统查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41.76元扣划至本案执行案款账户用以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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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胡 猛

审 判 员 袁 文







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小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张 磊 校对:钟小兰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