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通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3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邹武,系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通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通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