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溢明花木场与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8994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溢明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前闲置空地,注册号440********4796。
经营者:梁伟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锋,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清福三区**********,公民身份号码231************716。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1。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溢明花木场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溢明花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溢明花木场负担。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