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2765号
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51238C。
法定代表人:梁永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48号鸿晖智盈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216251。
法定代表人:钟笑珍。
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61.19元、财产保全费4381.19元,合计10142.38元(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焕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玲
书 记 员 郭明婷